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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用員工工資充抵風險抵押金?
2022-03-03 17:03
原社會保障部《對<關于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150號)強調:一些公司單位與員工創(chuàng)建勞動合同后,依據本企業(yè)運營管理具體必須,依照員工自己自行標準向員工扣除“ 風險抵押金”及規(guī)定員工全體人員入股投資等公司生產安全管理個人行為,不屬于我國嚴禁的在構建勞務關系時為員工扣除風險抵押金的范疇??墒?,公司單位不可以以終止勞動合同等為由強制性員工交納風險抵押金及規(guī)定員工入股投資(推行內部結構經營承包的企業(yè)運營管理工作人員、推行公司制企業(yè)的監(jiān)事會成員以外)。在推行承包合同中,規(guī)定承攬工作人員交納風險抵押金是可以的,彼此可以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為此做出實際要求。可是廠家不可規(guī)定員工也交納風險抵押金,由于這時彼此仍具備勞務關系,而不是一種承包合同關聯(lián),做為員工只需進行一切正常工作中,給予了符合規(guī)定的工作,公司單位就應付款勞務報酬。交納風險金或入股投資則務必本著自行的標準開展。公司單位以扣發(fā)一定占比薪水來當做風險抵押金的作法違背了《勞動法》中對工資支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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